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周末不上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放假。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