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管辖权规定包括: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地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分别向两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其他。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