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为按规定期限履行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终局裁决裁决书作出即生效,非终局裁决裁决书当事人收到后超过十五天未起诉的,生效。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