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不属于行政主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我国行政主体的范围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归口管理和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