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实权,直接领导省级工会,指导地方各级工会的工作。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书记处领导。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修改中国工会章程;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法律依据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七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第十八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第十九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