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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作者:wawajiaoyu2024-10-25 23:4548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法定产假,哺乳期为一年);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6、其他。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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