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