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原因:缴纳生育保险费未达到当地规定年限(一般为一年);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其他,因为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而公务员所在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满足条件的,公务员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我国法定产假为98天,各地可以额外增加奖励产假,比如湖南省额外增加60天,河南省额外增加90天。生育津贴按照公务员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日平均工资的,由单位补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