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第一部党章在1922年7月16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对于规范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建立健全党内政治生活、促进党组织的巩固和发展、提高党的战斗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是每个党员的神圣责任和义务。
1921年7月,党的一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一大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但没有制定党的正式章程。1922年7月16日至23日,党的二大在上海举行。正是在这次大会上,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才有了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党章。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采取分章的体例,共六章二十九条,对党员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党的组织系统和构成、党的会议和活动方式、党的组织纪律、党的经费来源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第二十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四)修改党的章程;(五)选举中央委员会;(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