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国家政权罪构成要素为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上表现为推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及以各种方式改变人民民主专政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的行为。主体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