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公司法》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公司法》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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