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申请司法求助的,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公民对于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等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