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商标代理公司抢注,被抢注的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陈述事实和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