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强行法的特征是国际社会公认为不可损益;非以后同等性质的国际法强制不得予以更改;国际社会全体接受。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 法律依据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三条
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抵触之条约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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