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计提基数包括临时工工资。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设筹备金。
这里的全部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和非正式职工,也就是说,临时工也算在内,至于劳务派遣的算不算,视单位跟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定。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每个月向工会或者代收的税局上交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工会收到经费后再按规定比例返还一定的金额给企业工会组织。
如果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交的不叫工会经费,而是叫工会建会筹备金。交了工资总额的2%给上级工会之后,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还没有成立企业工会的,上级工会将不再返还比例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