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有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的权利;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以及复制的权利;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