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形成股东决议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前提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也不能解决上述问题。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