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相关案件材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