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破产保护的,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包括: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