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套汇行为,应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行为人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