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查期限一般是一个月。但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日。根据法律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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