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问原告和被告的方式: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原告与被告互相辩论;
4、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