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立案,又不给书面不立案裁定书的,起诉的一方可以向该受诉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投诉,可以向当地检察院请求启动监督程序,也可以向当地人民代表大会请求法律监督。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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