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对房产进行拍卖之前是需要告诉当事人的,在评估价值完成之后即可以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