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对罪犯教育改造措施有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思想教育;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提供的职业技术教育;各种文化教育等。 法律依据 《监狱法》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