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可以使用警械。但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可以使用戒具,使用时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