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主要包括:
1、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2、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安全等条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