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两种救济途径分别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