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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