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形有一般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开庭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又再次拒绝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其只能自己辩护;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拒绝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理由正当的应准许,但应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未另行委托的,法院仍会指定辩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