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的区别是:答辩期限是指原告起诉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指定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双方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两者的起止时间不同,具体时间也不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