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机关没收取保候审人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九十四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