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品期限最长为三年。根据法律规定,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若查明被扣押物品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并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