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可以附加使用。附加刑不仅可以附加主刑进行使用,比如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可以独立进行使用,比如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且,有的罪名还可以使用多个附加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