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不一定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