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指《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三个规定筑起防止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防火墙,从外与内两个方向为司法活动营造了阻火空间,对于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秉公办案、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