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执行后,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