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研究所处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除名、开除军籍。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义务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撤职;
(六)降衔;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