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四大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则、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审判及时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