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程序包括: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