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管辖的刑事案件包括:交通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轮船内发生的刑事案件;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交通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