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的规定:
1、必须能够出具银行为B公司项目建设目的而通过A公司向B公司贷款的合同或协议;
2、31号文所称的开发企业必须是集团公司;
3、集团公司统一借款是指该集团公司内部其他企业无贷款资格,而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