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在关于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关于收入分配、关于社会保障、关于人员安置、关于财政税收、关于法人登记、关于党的建设等多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其中:
关于收入分配转制后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由国有文化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执行。
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应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主办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国有文化企业收入分配秩序。
因此,财税[2009]34号文件所规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中的企业应为文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