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如果境外公司委托境内公司为转让财产代理人,境内公司应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如果境外公司未委托境内公司为转让财产代理人,购买设备的公司应作为扣缴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同时,提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购买公司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如果境外公司委托境内公司为转让财产代理人,境内公司应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如果境外公司未委托境内公司为转让财产代理人,购买设备的公司应作为扣缴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同时,提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作为购买公司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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