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阅卷规定是: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即有权查阅案卷,进行资料的整理。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如果案卷材料涉及到秘密、个人隐私的,律师应当保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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