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包括两个罪名: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标准为: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十万元以上;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