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要补足六个月,要求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正好中止六个月。如果诉讼时效中止时段不足六个月的,那么补足的时间段就不是六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