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刑事责任的追究:
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对该部门追究罚金的刑事责任;
2、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应追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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