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审理案如果必要时需要录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