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指定管辖的情形有: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
这两种情形都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